政治雷達法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6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