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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任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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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