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4條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