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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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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