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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83條

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 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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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