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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94條

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 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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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