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破產法 › 第91條

破產法 第91條

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AI 白話解釋
← 第90條看 破產法 全文第9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