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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95條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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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