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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第 三 章 扶梯
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 二、梯應穩妥固定,二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距七十五公分以下,並加設扶繩、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作用之防護設施。 前項梯之一側緊靠船舷而有適當之穩固安全措施者,得僅於梯之外側,加設欄柵或扶繩。 岸上至船舷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船舶,得設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兩旁圍以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之欄柵或繩柵之便梯,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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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