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17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