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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0條

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 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 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 三、保持穩定及牢繫,使攀登時,不致發生捲曲、擺動及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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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