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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24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 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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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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