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執業執照: 一、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