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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開業執照: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社會工作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收費標準。 六、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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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