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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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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 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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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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