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教育法 › 第11條

社會教育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 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社會教育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