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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12條

社會教育之實施,應儘量配合地方社區之發展,除利用固定場所施教外, 得兼採流動及露天方式等;並得以集會、講演、討論、展覽、競賽、函授 或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有效方法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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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