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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4條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 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 (市) 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 文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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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