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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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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法 第7條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 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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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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