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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 第3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第3條
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專案補助,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屬前條第二款所定機構或團體者,須 另附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二、最近二年主管機關核備之預算、決算書表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 報告。 三、計畫書:應包括目的、期程、主 (協) 辦單位、地點、參加對象、內 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 四、執行計畫之專業人員學歷、經歷、在職訓練、結合社會資源情形、現 行服務項目、服務量、相關方案執行經驗等資料。 五、其他經縣 (市) 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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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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