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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第6條

接受補助經費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於核定之計畫執行完成後十五日內 ,應將支出原始憑證按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整理成冊送縣 (市) 政府核銷 ;有賸餘經費者,並應隨同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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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