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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服務工作審查及監督準則 第7條

縣 (市) 政府對於接受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應依下列方式予以督導 及考核: 一、成立考核小組對生活重建服務中心辦理考評。 二、不定期抽查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執行計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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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