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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成屋為許可日之次日起算一年。 二、預售屋、新建成屋為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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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