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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12條

私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以不實文件申請或申請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二、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三、所提出之使用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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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