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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5條

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者,其營業項目應包含不動產租賃業。 前項房屋以成屋為限,且私法人申請買受戶數及已取得戶數在同一使用執照內應達五戶以上。同一使用執照內未達五戶者,申請買受戶數及已取得戶數為該使用執照全部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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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