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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7條

私法人申請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用途之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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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