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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第13條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後段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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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