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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15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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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