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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31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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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