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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27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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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