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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第一項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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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