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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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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