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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廢止設立許可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或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轉由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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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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