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4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統計所許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