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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設立計畫執行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會計帳目查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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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