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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1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登記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取得之執照有污損情形者,得申請換發執照;遺失者, 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載明原執照字號,申請補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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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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