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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14條

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為確定,由管理局公告並通知之。 中籤者得於管理局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共同向管理局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提出互換申請後,不得撤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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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