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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15條

管理局應於前條互換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之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土地單元者在管理局所定之期限內繳清地價款。 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應於管理局所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屆期未全額繳清,經管理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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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