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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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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