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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發電、特用氣體供應、環境保護處理、水處理、量測檢驗、資訊或通訊等專門技術事業。 二、儲運、保稅或物流等服務事業。 三、其他經園區審議會核准之事業。 前項事業之配置地區,得由管理局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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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