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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所稱之機構,指在園區內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二、創業育成中心。 三、研究機構。 四、依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設立之單位及與管理局訂定契約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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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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