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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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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 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 六、其他因營運所生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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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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