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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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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