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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 第6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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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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