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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 第8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經營轉運業務而附帶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區內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應於解散或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前項所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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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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