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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33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者。 二、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或試行 具有價值者。 四、臨財不茍,足為一般表率者。 五、協助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 貢獻者。 六、檢舉違法舞弊事件,或檢舉稅務人員為商號記帳,經查明屬實者。 七、依法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損害者。 八、查獲違章漏稅,主動偵破私宰集團,經裁決確定,或查獲重大走私案 件,列入重大走私簡報者。 九、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收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十、清理或催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有特殊成績者。 十一、報單放行後或退稅案件結案後,發現重大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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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