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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34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 。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優良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漏稅或走私案件者。 三、拒收餽贈,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者。 四、對稅務工作擘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卓著者。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卓著者。 六、取締匪偽物品有功,經有關機關函請嘉獎者。 七、調查市價準確,有顯著績效者。 八、調查、審核與復查各稅申報案件,或審理違章漏稅案件,在半年之內 經抽查無任何疏失者。 九、造單或徵收底冊銷號等工作,於半年內均無錯誤,或漏銷誤銷者。 十、財產歸戶卡、戶籍卡、納稅義務人索引卡,依據戶籍異動資料予以 釐正,於半年內均無錯誤者。 十一、造冊籍、稅單、報表及釐正登錄、銷號、退稅、劃解、登打、標符 、譯碼、電腦操作等業務,在半年之內經抽查無任何錯誤並在規定 期限內完成者。 十二、每期應送單件,全數送達,因而增加稅收者。 十三、年度稽徵成績優良,或工作努力辦事負責者。 十四、整編稅務法令,裨益業務者。 十五、核發單照,納稅證明及處理訴願訴訟案件,檢核公文逾限案件,便 民服務之解答輔導,驗估資料,價格紀錄,會計帳目,公文檔案等 業務,在半年之內經抽查均無任何錯誤或疏失者。 十六、防止或搶救災害,工作辛勞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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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