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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39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 過。 一、圖謀不軌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遭受重 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六、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七、無故曠職繼續超過十日或一年內累積超過三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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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