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 第45條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45條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復職時,停職期間之稽徵津貼不予補發,其尚有行政過 失者,並按其處分依第四十三條之標準,停發或減發其稽徵津貼。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