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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37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二、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有第三十九條情事而移付懲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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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