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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43條

稅務關務人員受懲戒或依本辦法受行政處分者,依左列規定停發或減發其 稽徵津貼。 一、受懲戒處分者: (一) 休職:自復職之日起停發一年。 (二) 降級:停發九個月。 (三) 減俸:停發六個月。 (四) 記過:停發三個月。 (五) 申誡:停發一個月。 二、受行政處分者: (一) 記一大過: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 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前項因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懲戒處分或受記大過、記過行政處分而 停發或減發稽徵津貼者,自議決或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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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